乌海市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程序
一、报名
(一)根据国家卫生部确定的报名时间,市卫生局通知三区卫生局及市直医疗卫生单位组织考生进行报名。
(二)报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同时具备下列相应条件:
1、参加药(护、技)士资格考试
取得相应专业中专或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2、参加药(护、技)师资格考试
a、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
b、取得相应专业专科学历,受聘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2年;
c、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3、参加中级资格考试
a、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b、取得相应专业专科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6年;
c、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4年;
d、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2年;
e、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其中参加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和全科医学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三)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院校毕业的学历;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上述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的当年年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a、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b、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c、受到行政处分者未满2年;
d、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e、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考试报名审核
报名考生资格经三区卫生局初审后,市卫生局审核后将本市考生考试报名情况及考试地点上报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卫生厅进行复核后,编排考试试室、核发准考证。市卫生局将考生准考证下发三区卫生局及市直医疗卫生单位。
三、组织考试
考试时间及考试地点以下发的准考证为准。
乌海考点考试工作由人事局、卫生局共同组织实施。具体考务工作由市卫生局办公室和市人事局科干科共同负责。邀请市纪检部门同志对考试全过程监督。
按报名人数,编排考点初、中级试室及备用试室,确定巡考人员,确定试卷保管及后勤服务人员。
四、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
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者,由乌海市人事局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乌海市卫生局吊销其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由乌海市人事局收回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伪造学历或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证明;
(二)国家和本市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一)项目内容
乌达区行政区域内通过监督检查、监测、社会举报出现的卫生行政执法案件及上级交办下级报送、部门移交的卫生行政执法案件。
(二)法律法规
食品卫生法、献血法、母婴保健法、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卫生法律、法规、规章。
(三)工作程序
1、对卫生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调查,须有两名以上办案人员参加,并出示表明身份或者执行此项公务的专用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取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当现场制作询问笔录。执法人员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发保存证据通知书。
2、承办人调查结束后,应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做好记录,根据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1)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法提出处罚意见;
(2)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以处罚意见;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以处罚意见;
(4)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5)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
3、卫生行政机关作出合议后,应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且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得加重处罚。
4、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要求听证的,卫生机关应组织听证。听证由卫生行政机关内部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当事人不承担卫生行政机关听证的费用。
卫生行政机关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卫生行政机关决定予以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2日内确定举行听证时间、听证地点或方式,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5、予以卫生行政处罚的,应在宣告后当场将决定书交付当事人并取得送达回执。当事人不在场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在7日内将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送到日期,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交同住成年家属签收。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由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人员签收。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依据法定程序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以公告送达。自发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四)受理时限
1、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于7日内立案。
2、适用一般程序的卫生行政案件,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规定时间的,应当报上级卫生行政批准。
3、适用简易程序做出当场处罚决定的,7日内报所属卫生行政机关备案。
(五)监督处理
卫生行政执法工作监督包括以下内容:
1、卫生行政法律法规及规章贯彻执行情况;
2、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
3、卫生行政执法工作规则建立情况;
4、卫生行政执法工作具体部署情况;
5、卫生行政执法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查处情况;
6、其他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卫生行政执法监督可以采取书面审查、专项检查、重点抽查、案件调查和设置举报等方式进行。视不同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措施进行处理:
1、通报批评;
2、责令改正;
3、责令停止执行;
4、给予行政处分;
5、移送有关机关查处。
(六)承办机构
区卫生局法监科电话:3666702。
个体医疗机构审批程序
一、政策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二、基本标准
(一)执业资格
1、当地城镇户口。
2、国家认可的医师以上职称证。
3、执业医师证书。
4、在一级以上医院从事医疗工作五年以上的证明。
5、离(退)休证、下岗证、无业证明。
6、辅助人员证件(护士或药士以上的职称证及培训证,护士上岗证)。
7、医疗用房产证或租赁协议书。
8、健康证或体检合格表
9、医学院校毕业证。
10、离(退)休医务人员个体行医,必须经原单位同意,并出据证明。
11、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执业条件
1、房屋建筑:具备诊断、处置、治疗室,总面积不少于50m2医疗用房(中医诊所总面积不少于40m2)。每室必须独立。
2、执业人员:西医诊所至少具有医师1名,护士1名;中医诊所至少具有中医师1名、药剂员1名。
3、基本设备“诊察床、诊察凳、诊察桌、处置台、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压舌板、注射器、沙布罐、方盘、急救药品柜(厨)、高压灭菌设备、紫外线灯、出诊箱、污物桶、小型焚烧炉。
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设置个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同时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还得提交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三、凡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可向所在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各类相关证件,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书》。经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以公文形式报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市卫生局依据各区申报材料,召开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审批,并以公文形势下发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名单,同时进行公示制度,将批准执业的医疗机构名单张榜公布15天,在公布期间内,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对群众有反映的医疗机构进行认真核查。
四、按内卫计联字(1990 )第236 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个体开业行医人员考核、发证、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
1、医疗技术操作考核费:每人100元
2、医疗专业理论考试费:每人50元
3、行医许可证工本费:正副本20元
4、年度验证费每证30元
点击进入:中国卫生人才网 2011年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入口
2011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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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安排:
1、2011年卫生资格考试考生网上报名指南
2、2011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安排确定
3、中国卫生人才网:2011年卫生资格考试流程图
4、2010年12月16日在中国卫生人才网发布的《2011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5、特别提醒:2011年卫生资格考试时间5月21、22、28、29日
6、中国卫生人才网: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间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