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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烟台护士执业注册流程及所需材料

时间:2015-10-28 13:56来源:卫生资格考试吧 作者:lengke 点击:
  

  山东烟台护士执业注册流程及所需材料:

  一、首次注册

  (一)注册对象和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3.通过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4.符合下列健康标准:无精神病史;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附件1)1份(粘有照片);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复印件要求身份证正反面印在同一页纸上) 1份;

  3.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1份(毕业院校、实习医院出具的证明及实习鉴定均有效,加盖单位公章,实习鉴定验原件交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4.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1份(验原件交复印件一份);

  5.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1份(我市认可二级以上医院及市直专科医院);

  6. 拟聘用单位聘用证明1份(加盖单位公章);

  7.近期正面白底半身免冠彩色小二寸照片1张;

  8.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需复印首页及最新校验记录页,单位集体注册只需提交1份,加盖单位公章)。

  护士首次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还应提交在我市认可的三家医院(烟台毓璜顶医院、烟台市烟台山医院、烟台市莱阳中心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三)注册流程

  1.单位审核。首次注册申请人按提交材料要求备齐所需材料,交给所在单位进行审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护理部负责人在《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已配备“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机构版)”的医疗卫生机构,预录入护士首次注册详细信息。

  2.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医疗卫生机构将本单位符合首次注册条件者的材料交送所在县市区卫计委,县市区卫计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应用 “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版)”打印《护士执业证书》,粘贴照片。尚未录入信息的,先录入信息再制证打印。

  3.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终审。市卫计委对申请材料进行终审,审核合格的,在《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版)”中予以确认,并在《护士执业证书》照片处加盖市卫计委钢印、在“注册机关印”处加盖“山东省卫计委护士执业注册专用章(本市编号)”。市直医疗卫生机构直接将本单位符合首次注册条件者的材料交送市卫计委审核制证。

  (四)受理时限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延续注册

  (一)注册对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申请办理延续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1.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健康标准的;

  2.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1.《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附件2)1份(粘有照片);

  2.《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复印件要求身份证正反面印在同一页纸上) 1份;

  4 .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1份(我市认可二级以上医院及市直专科医院);

  5.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需复印首页及最新校验记录页,单位集体延续注册只需提交1份,加盖单位公章)。

  6. 烟台市继续医学教育注册期考核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交复印件。考核周期内每年度取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均不少于25分且同时达到以下要求:任期内 I类学分要达到---三级医院人员每年度不低于10学分;二级医院、市级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每年度不低于7学分;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每年度不低于5学分。)

  (三)注册流程

  1.单位审核。延续注册申请者按提交材料要求备齐所需材料并装订成册,交所在单位。各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护理部负责人在《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2. 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医疗卫生机构将本单位符合延续注册条件者的材料交送县市区卫计委,县市区卫计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应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版)”,在《护士执业证书》上打印延续注册时间及有效期。

  3.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终审。市卫计委对申请材料进行终审,审核合格的,在《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签署审核意见,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版)”中予以确认,并在《护士执业证书》上加盖“山东省卫计委护士执业注册专用章(本市编号)”。市直医疗卫生机构直接将本单位符合延续注册条件者的材料交送市卫计委审核办理。

  (四)受理时限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延续注册;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变更注册

  (一)注册对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办理变更注册。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1.《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附件3)1份(粘有照片);

  2.《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复印件要求身份证正反面印在同一页纸上) 1份;

  4.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1份(我市认可二级以上医院及市直专科医院);

  5.拟聘用单位的聘用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6.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需复印首页及最新校验记录页,单位集体注册只需提交1份,加盖单位公章)。

  (三)注册流程

  1.单位审核。申请人填写《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交原执业机构和拟执业机构签署意见后,向拟执业机构所在的县市区卫计委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2. 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县市区卫计委审核合格后,应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版)”在《护士执业证书》上打印变更信息。

  3.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终审。市卫计委对申请材料进行终审,审核合格的,在《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版)”中予以确认,在《护士执业证书》上加盖“山东省卫计委护士执业注册专用章(本市编号)”。市直医疗卫生机构直接将本单位符合变更注册条件者的材料交送市卫计委审核办理。

  4.军队、武警系统医疗卫生机构聘用的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到山东省地方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向拟执业机构所在的县市区卫计委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经县市区卫计委审核后应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版)”报军队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待军队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后,由县市区卫计委在《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在《护士执业证书》上打印变更信息,相关材料报送至市卫计委在证书上加盖“山东省卫计委护士执业注册专用章(本市编号)”。拟执业机构为市直医疗卫生机构的,直接将材料交至市卫计委办理。

  (四)受理时限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不包括军队、武警卫生行政部门信息反馈至“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版)的时间),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变更注册;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变更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注销注册

  (一)注销对象

  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注销护士执业注册:

  1.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2.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的;

  3.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1.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山东省护士注销注册申请审核表》(附件4)1份。

  2.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的:

  (1)《山东省护士注销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

  (2)卫生行政部门下发的《处罚决定书》;

  (3)拟被注销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3.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1)《山东省护士注销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

  (2)拟被注销人的《死亡证明书》或《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书》。

  (三)注销注册流程

  1.单位审核。医疗卫生机构应及时将符合注销注册条件的人员情况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提交相关材料。

  2.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县市区卫计委审核合格后,在 《山东省护士注销注册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3.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终审。市卫计委对申请材料进行终审,审核合格的,在 《山东省护士注销注册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山东省卫计委护士执业注册专用章(本市编号)”,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版)” 上予以注销,并将被注销人的《护士执业证书》进行销毁。市直医疗卫生机构直接将本单位符合注销注册条件者的材料交送市卫计委审核办理。

  (四)受理时限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或医疗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符合注销情形的,准予注销注册;对不符合注销情况的,不予注销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五、重新注册

  (一)注册对象

  1.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2.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且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人员,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1.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1份(粘有照片);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复印件要求身份证正反面印在同一页纸上) 1份;

  (3)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未被注销者提供);

  (4)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1份(我市认可二级以上医院及市直专科医院);

  (5)拟聘用单位聘用证明1份(加盖机构公章);

  (6)近期正面白底半身免冠彩色小二寸照片1张。

  (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需复印首页及最新校验记录页,单位集体注册只需提交1份,加盖单位公章)。

  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提交在我市认可的三家医院(烟台毓璜顶医院、烟台市烟台山医院、烟台市莱阳中心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2.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且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人员: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1份(粘有照片);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复印件要求身份证正反面印在同一页纸上) 1份;

  (3)吊销注册的卫生行政处罚决定;

  (4)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1份(我市认可二级以上医院及市直专科医院);

  (5)拟聘用单位聘用证明1份(加盖单位公章);

  (6)近期正面白底半身免冠彩色小二寸照片1张。

  (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需复印首页及最新校验记录页,单位集体注册只需提交1份,加盖单位公章)。

  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提交在我市认可的三家医院(烟台毓璜顶医院、烟台市烟台山医院、烟台市莱阳中心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三)重新注册流程

  按照首次注册流程进行注册。注册信息打印在《护士执业证书》“重新注册”页。

  (四)受理时限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重新注册;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重新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六、遗失补证

  (一)补证对象

  在执业注册有效期内,持证人将我省、市核发的《护士执业证书》遗失的,如需继续执业,应当申请遗失补证。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1.《山东省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证申请表》(附件5)原件(粘有照片)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复印件要求身份证正反面印在同一页纸上) 1份;

  3.执业注册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遗失证明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4.近期正面白底半身免冠彩色小二寸照片1张。

  (三)遗失补证流程

  《护士执业证书》遗失后,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县市区卫计委,县市区卫计委审核后,报至市卫计委审核制证加盖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钢印、在“注册机关印”处加盖“山东省卫计委护士执业注册专用章(本市编号)”。

  (四)受理时限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遗失补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遗失补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七、换发护士执业证书需要提交的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附件1);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印在一页纸上);

  3、省卫计委颁发的旧版《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原件);无《护士执业证书》的提交2008年5月12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护理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健康体检证明(6个月内);

  5、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证可证副本(复印件);

  6、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7、免冠白底彩色小2寸近照1张;

  8、三级以上医疗机构培训合格证明(烟台毓璜顶医院、烟台市烟台山医院、烟台莱阳中心医院)。

  八、护士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应提交材料

  2008年10月(含10月)之后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护士成绩合格证明(或成绩单)的护士

  1、《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审核表》;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准考证原件及复印件;

  4、护士成绩合格证明(或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

  5、证书姓名与身份证不符的,由户籍所在派出所出具的带有本人照片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6、证书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不符的(自然升级除外),由户籍所在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公民身份证号码更正说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以上材料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后上报国家批复。

  其他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并给予警告;已经注册的,应当撤消注册。

  (二)在内地完成护理、助产专业学习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人员,符合本规程首次注册对象要求的,可以申请护士执业注册。有关需要提交的材料和办理程序与内地人员相同。

  (三)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护士的执业注册管理适用本规程。

  (四)所有提交材料统一用A4纸(反正面)打印或复印,按顺序提交,每人一个档案袋,档案封面标明姓名、单位、所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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