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2020年卫生资格考试申报条件及有关事项说明
附件 1 申报条件及有关事项说明 一、学历、工作、转岗年限
(一)申报条件中有关学历、学位的要求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健康行政 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的学历、学位。
(二)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国家教育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 可正规院校的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
(三)因工作岗位变动,需申报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 专业工作时间须满 2 年。有执业资格准入要求的岗位,转岗时间从取得执 业资格算起。
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和外籍人员申报 按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国办发〔2018〕81 号)文件 精神,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可申请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申报 时应向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 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的证明。 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贯彻中组部、人社部等 25 部门〈外国人在中 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意见〉的通知》(沪人社外发〔2014〕 19 号)文件精神,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可参加卫生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三、军队卫生人员申报 军队卫生人员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团级及 以上单位按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机构统一规定的报名时限及军队 专用报名系统要求组织报名,报名条件的审核工作由师级及以上单位负责。 报名工作结束后,团级以上单位派干部持介绍信 2 月 10-12 日将报名数据、 有关材料、考务费等移交上海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四、考试成绩管理
(一)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专业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 6
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 4 个科目的考试,可 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 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
(二)已参加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 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使用原档案号。
(三)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 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并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发证。
(四)自 2020 年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理化检验技 术初级(士、师,专业代码分别为 109、211)和微生物检验技术初级(士、 师,专业代码分别为 110、212)专业类别合并为卫生检验技术初级(士、 师)专业类别。2019 年理化检验技术初级(士、师)和微生物检验技术初 级(士、师)专业考试未通过的考生,成绩将继续进行滚动,剩余未通过 的科目须在 2020 年对应报考卫生检验技术初级(士、师)专业相对应的科 目。
五、其他 申报条件中第(四)点第 3 条规定是指已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正式聘 用的医师、护师,提前一年申报专业必须是全科医学(301)、全科医学(中 医类)(302)和社区护理(373)三个专业,申报其他专业,不参照该项规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