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卫生信息网关于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社局、卫生局,高新区人社局、文教卫生局,市级各有关部门,市直市管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陕西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转发卫生部人才交流中心关于2012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计划的通知》(陕卫考办[2011]13号),现就我市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考范围及条件
凡符合《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卫生技术人员,均可报名(护理学初级士暂不报名,等省上通知)。具体如下:
(一)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2、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二)参加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一)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符合报考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可报考士级资格;
2、中专毕业,取得士级资格,受聘担任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可报考师级资格;
3、大专毕业,取得士级资格,受聘担任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可报考师级资格;
4、本科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可报考师级资格;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与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并轨。
(三)参加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专业中级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一)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2、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5、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报名参加2012年度卫生专业各类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11年12月31日。
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二、报名时间和方式:
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统一采用网上报名形式。全国网上报名时间为2011年12月20日至2012年1月8日,各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21wecan.com),根据报名须知在网上填写个人报名信 息,并打印《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
非国有单位和社会流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报名由各级人才交流中心负责。
三、报名程序及要求:
网上报名成功后,考生须持打印的《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及相关证件、材料报所在单位。各单位初审后将符合条件的人员汇总后统一报送市卫生局进行现场确认及审核。全市现场确认时间为2011年12月29日至2012年1月8日,各单位现场确认时间见附表。
申报资格考试,须提交下列证件及材料:
1、申报初级资格考试,须提交下列证件及材料:
①本人身份证;②《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③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④申报师级资格需提交士级资格证书及聘书。
2、申报中级资格考试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卫生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及聘书。
凡报考专业代码在301至365之间的人员,在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含注册证书)。报考专业代码203、204、368至374专业的人员,在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护士执业资格证书。
3、已参加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滚动的考生报名时,必须按原档案号报名,同时提交上年度准考证或成绩单(复印件)。
4、考生报名提交的证件及材料,均应为原件或有效证件(单纯复印件无效)。申报表各栏目内容须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存放单位核实并加盖印章。
五、考试方式及时间
临床医学(专业代码为301至360)以及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102、202、367)、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204、374)等65个专业“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四个科目的考试,均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其余52个专业的4个科目仍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
具体考试时间安排根据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安排另行通知。
六、有关事项
1、关于中等卫生职业学校毕业生报名考试,仍按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陕卫考办发[2002]8号文件执行。
2、考试结束后,考生务必保留准考证,以备考试科目全部通过后办理资格证书时使用。
3、对于考试合格的考生,由所在单位持准考证、外语合格证、计算机合格证及相关资料到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办理资格证书。
七、考试收费:
报名考试费用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陕价费转发[2002]9号)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问题的补充通知》(陕价费调发[2002]93号)核定标准收取,即:初级资格考试每人每科50元,中级资格考试每人每科70元。
附:各单位现场确认时间安排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