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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关于为2012年护士资格考试合格人员颁发护士执业证书的通知

时间:2012-12-03 21:41来源:陕西省卫生厅 作者:lengke 点击: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为2012年护士资格考试合格人员颁发护士执业证书的通知

陕卫医发〔2012〕412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韩城市卫生局,厅直(管)各医疗机构:

   2012年度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已经公布。经研究,定于12月开始为在我省考试成绩合格考生办理护士执业证书及首次注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拟办证注册人员需要提供的材料:

   1、《护士执业证书申领表》(原件2份);

   2、护理专业初(士)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

   3、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取得的相应学历证书(原件);

   4、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5、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1张;

   6、拟聘用单位所在地二级以上医院、妇幼保健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原件);

   7、医疗单位临床实践证明和业务技术考核合格证明(原件);

   8、医疗机构聘用在护士岗位的有效证明(原件)。

   1—6项由申请人向所在医疗机构提交,7—8项可由医疗机构统一出具。

   二、办证注册流程:

   2012年12月1日—12月31日

   医疗机构收集汇总本单位护士办证注册材料,指定专人将拟办证人员信息录入本单位《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护士总数在30人以上的医疗机构必须使用软件管理,护士总数少于30人的医疗机构,可由县区卫生局组织统一录入)并将办证材料整理完备后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2013年1月2日—2月8日

   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组织初审本辖区人员资料,完成网上初审,制作花名册,报省卫生厅审核。

   2013年2月16日—3月31日

   省厅审核各设区市上报材料,通过人员由设区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制证下发。

   三、省厅审核时间安排:

   2013年1月2日—15日:省直(管)医疗机构(不含部队医疗机构)

   1月16日—31日:汉中、安康、商洛、杨凌

   2月1日—8日:榆林、延安

   2月16日—2月28日:咸阳、宝鸡、渭南

   3月1日—15日: 西安、铜川

   四、注意事项: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省直(管)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此次发证注册工作,抽出专人负责审核、保管发证、注册档案,严密组织、严格审核,确保工作质量。

  2、各医疗机构新聘用护士时原则上应以其学历及考试成绩证明作为护士执业资格依据,达成聘用意向后应按规定统一办理新入职护士执业证书。3、请各市卫生局和省直(管)医疗机构填写完善《护士执业证书申领表》,装订成册,与花名册一并报卫生厅医政处。4、各医疗机构要认真建立完善护士执业档案,在发证注册办理结束后,除省卫生行政部门需留存材料外,其余材料均由各医疗机构纳入护士执业档案统一管理,护士需变更注册时,护士执业档案要及时移交新注册医疗机构管理。

   5、我厅将于2013年3月底前结束本次发证、注册工作,请各市卫生局、各医疗机构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务必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核。

   6、发证、注册所需的各种表格均可从陕西卫生网(www.sxhealth.gov.cn)下载,我厅不再安排统一印制。

   7、各设区市卫生局若确有护士换证遗留问题,请以正式文件形式提出申请,附需换证人员名单,并按照《陕西省卫生厅关于统一换发护士执业证书有关事宜的通知》(陕卫医发〔2008〕392号)的要求准备相关资料,我厅将在核发证书时一并处理。此次证书核发工作结束后,将不再受理换证事宜。

   8、发证、注册工作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或省直(管)医疗机构为单位统一组织进行,我厅不接受个人申请。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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