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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天津市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2-11-25 13:05来源:卫生资格考试吧 作者:lengke 点击:
  

各区、县卫生局,市局直属有关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部分企事业单位医院:

根据国务院《护士条例》(国务院第517号令)和卫生部《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第59号令),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护士执业证书有关事宜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114号)的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于2008年12月开始办理天津市护士执业注册及换发护士执业证书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一)需具备条件

1.符合国务院《护士条例》(国务院第517号令)和卫生部《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第59号令)条件,未办理护士执业注册者;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4.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5.符合下列健康标准:无精神病史;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二)需提交的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3.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4.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5.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6.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拟聘证明,合同护士提交与聘用单位签定的合同证明);

7.正面免冠彩色小2寸近照3张(审核表1张,体检表1张,执业证1张);

8.护士注册联网管理信息软盘(护士数据),注册汇总名单。

(三)其他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教学医院、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2.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毕业的本科生、研究生办理注册,可免于提交临床实习证明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3.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

4.材料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0内日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

二、申请延续注册

(一)条件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申请办理延续护士执业注册。

(二)需提交的材料

1.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

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3.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4.护士注册联网管理信息软盘(护士数据),护士注册汇总名单。

(三)其他

1.不予延续注册的情形有: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健康标准的;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2.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延续注册。

3.材料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注册。

三、申请变更执业注册

(一)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

(二)需提交的材料

1.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2份;

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3.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三)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四、注销注册

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为其注销执业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的;

(三)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申请重新注册

(一)重新注册条件

1.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2.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

(二)重新申请注册的,除按照延续注册要求提交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六、换发护士执业证书

根据《护士条例》的规定,对条例实施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护理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护理活动的人员,经审核合格,换领护士执业证书。

(一)换发人员条件

1.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护士执业证书有关事宜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114号)规定,在《护士条例》施行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护理专业技术职称的;

2.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

(二)换发护士执业证书提交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旧版的《护士执业证书》(大、小证原件),无护士执业证书的提交2008年5月12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护士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5.医疗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原件);

6.正面免冠彩色小2寸近照3张(审核表1张,体检表1张,执业证1张)。

(三)换发流程

换发工作按照首次注册进行办理。

1.个人提出申请,由单位集体申报。

2.各医疗机构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机构版)中录入护士信息;二级以下护士人员少的医疗机构可以到所在区县卫生局录入信息。

3.市局直属医院、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备齐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后,直接上报市卫生局办理。

其他医疗机构备齐材料后报各所在辖区、县卫生局,由区县卫生局统一上报天津市卫生局办理。

4.经市卫生局审核合格,换发新《护士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编号共12位,第1~4位为年度,第5~6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划代码,第7~12位为证书的流水号;

5.医疗机构接到市卫生局通知后取回新证书。

七、其他事项

1.自发文之日起未领取护士执业注册审核表的单位请速到天津市卫生局医政处领取,具体审核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2.变更注册按照《护士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换发新证书期间,护士变更执业地点,由拟执业机构为其申请办理换发新证书。

3.部队医疗机构聘用的护士(包括聘用的合同护士)不在市卫生局换发护士执业证书。

4.工作联系方式,天津市卫生局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94号。

联系电话:23337760、23337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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