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即将颁发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参考了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在2003年制定的IS015189:2003(E)《医学实验室一质量和能力的专用要求》及美国国会1988年通过的《临床实验室改进法案修正案》(简称CLIA88),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对临床实验室做出了如下的定义:所称临床实验室是指以诊断、预防、治疗人体疾病或评估人体健康提供信息为目的,对取自人体的材料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的实验室。实验室可以提供其检查范围的咨询性服务,包括结果解释和为进一步适当检查提供建议。
根据以上的定义,临床病理实验室、法医检验实验室以及其结果不用于临床诊治的医学科研实验室都不属于临床实验室的范畴。
目前,我国的临床实验室的主要存在形式为:
1.医院内的检验科、部分临床科室的实验室。
2.门诊部、诊所的实验室。
3.妇幼保健院(所)的实验室。
4.性病、结核病防治院(所)的实验室。
5.采供血机构的实验室。
6.卫生防疫部门从事人体健康检查的实验室。
7.卫生检疫部门对出入境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的实验室。
8.独立的临床检验机构。
9.疗养院等机构的实验室。
10.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