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浙江省药学专业初、中级技术资格考试应试须知
2012年浙江省药学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于11月4日举行,考生须按照准考证上的时间和考场安排参加相应科目的考试。本考试各科试卷均为客观题,须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考试时书籍资料、快译通、商务通及手机等通讯工具一律不得带入考场。
现将考试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考试前的准备
(一)认真核对下载的准考证各个栏目(特别是“报考类别”和“报考级别”),发现错误,立即向宁波市人事考试办公室技术部(地址:兴宁东路228号宁波人力资源大厦B415室,电话:87131622)提出更正。
(二)由于答题卡上的答题情况是通过光电阅读器进行识别的,不规范的填涂或修改处未擦干净都可能影响考试成绩,因此参考人员应仔细阅读下面的答题方法,按照本须知要求进行答题。如有疑问,请在考试前向宁波市人事考试办公室询问。
(三)考试时务必携带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2B铅笔(不要削得太尖,以免划破答题卡)、软橡皮(最好是绘图橡皮)、计算器(免套、无声、无编辑存储功能)和普通计时手表。不得以手机等通讯工具作为计时器使用。严禁用各种彩色笔和碳素铅条代替2B铅笔。钢笔(签字笔)用于在试卷、答题卡上填写汉字或数字;铅笔用于填涂信息点;橡皮用于擦去修改的铅笔印迹。
(四)事先熟悉考点,以下为考点地址、联系电话及可到达公交路线:
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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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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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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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到达公交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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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技师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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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区榭嘉路8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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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168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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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6、207、305路到宁波技师学院或宁波九院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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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工程学院西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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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曙区翠柏路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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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08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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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16、202、345、159、515、523路体育场路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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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考前三十分钟凭准考证和本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或军官证)进入考场,两证缺一不得入场,无身份证者须持临时身份证、护照或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明上须贴有本人照片,并在照片上加盖当地派出所或户籍中心的印章)方可参加考试。
(六)考生可于考后三个月点击浙江人事考试网(www.zjks.com)查询考试成绩。
二、答题方法
(一)考试时,应考人员在拿到试卷的同时将得到一张答题卡,答题卡包括考生信息和试卷答题信息。
(二)拿到答题卡后,应首先用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在答题卡姓名栏空白处填写姓名汉字,在准考证号空白格内填写准考证号阿拉伯数字,一格一个数字(共11位),在科目代码空白格内填写科目代码(每份试卷卷首的指导语均有科目代码列出)。然后用2B铅笔涂黑准考证号、科目代码数字下面对应的信息点。
(三)考试正式开始后,认真阅读试题,找出正确答案,然后在答题卡相应题号下涂黑所选答案项的信息点。一定要看清答题卡上题号的排列顺序再涂选项,不要错位。
(四)填涂技巧:为保证光电阅读器准确无误地识别所涂的信息点,填涂时用铅笔横向涂写数笔,黑度以盖住信息点的[ ]为准。
(五)最后进行检查,如发现有错误,一定要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重新填涂。
三、注意事项
(一)迟到三十分钟不得入场,开考六十分钟后才能交卷出场;考试过程中不得离开考场。
(二)拿到试卷、答题卡后,要认真检查是否有缺页、破损或污迹,若有应立即向监考人员提出更换。
(三)答题过程中,不要卷折、弄脏、弄破试卷和答题卡,也不得在答题卡上打草稿、做标记,否则,会影响考试成绩。考试结束后,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带出考场。
(四)考生要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手机等通讯工具不得带入考场,也不得作为计时工具使用。考试期间一经发现手机等通讯工具带至考位的即按违纪处理,保持考场安静,考场内不得吸烟,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严禁偷看他人答案或交换答案;应考人员如有违反考场规则的,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2号令》有关条款处理。
(五)考点不提供停车场地,请考生尽量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前往考点,驾车的考生请自行解决停车问题。
考试时切记携带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2B铅笔、橡皮、计算器(免套、无声、无编辑存储功能)和普通计时手表进入考场!
2012年浙江省药学专业初、中级技术资格考试考场规则
一、应考人员在考试前三十分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身份证进入考场(缺一不得进入考场)。如无法提供身份证的,可用护照、临时身份证、军官证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有考生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原件替代,其它证件一律不得使用(如市民卡、驾照等)。然后对号入座,入座后将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放在桌面右上角,以备查对。并在《考生诚信承诺单》上核对签名。
二、考生准予携带普通计时手表、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2B铅笔、计算器(免套、无声、无文本编辑存储功能)、橡皮和小刀进入考场,携带的其他文具、书籍、资料等物品一律放在指定处,不得带至考位。
三、电子记事本及手机等通讯工具一律不得带入考场,如已随身携带,必须关机并放在指定位置,一律不得带至考位。在考试期间,发现手机等通讯工具带至考位的,一律按违纪处理。
四、应考人员应首先认真阅读试卷卷首的考试指导语,并仔细检查试卷是否正确,有无缺页、漏页、答题卡有无破损、污渍。如遇试卷发放错误、字迹模糊或答题卡印刷不清等问题,可举手向监考老师提出。
五、考试铃响后方能开始答题。
本考试各科考试试卷均为客观题,须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在试卷上作答成绩无效。
答题前考生应先用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在试卷题本、答题卡指定位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科目代码。然后用2B铅笔涂黑答题卡准考证号和科目代码数字下面对应的信息点,而后再进行答题。答题时不得在答题卡上作任何标记,否则按违纪处理。
六、应考人员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
七、迟到三十分钟不得入场,开考六十分钟后才能交卷出场。
八、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安静,场内不得吸烟,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得互相借用文具,严禁偷看他人试题答案或交换试卷、题卡。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九、考试结束铃响,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答题卡扣放在考桌上,经监考人员许可,方可离开考场,考生不得将试卷题本、答题卡带出考场。
十、在评卷工作中,发现未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或同一科目试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高度一致,或者错同数量达到一定比例的(即雷同试卷)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根据评卷专家组意见认定为作弊试卷,并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十一、考生应尊重考务工作人员,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服从管理,不得无理取闹。
十二、除正副主考、巡视、巡考和本考场监考等有关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主考批准不得进入考场。
十三、违反上述规定者,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2号令》有关条款处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2号令》中《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二章 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七)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八)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九)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三)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四)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八)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
(九)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参加该项资格考试。
第十条 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第十五条在评卷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根据评卷专家组意见认定为作弊试卷,并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同一科目试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高度一致,或者错同数量达到一定比例的(即雷同试卷);
(二)未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有第六条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