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2012年浙江省药学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应试人员拟处理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2号令)相关规定,宁波市人事考试办公室拟对2012年浙江省药学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宁波考区违纪违规应试人员予以以下处理:
准考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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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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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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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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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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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020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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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管理法规和综合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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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带至考位并响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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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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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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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0201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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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管理法规和综合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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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带至考位并响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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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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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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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02023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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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学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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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替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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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第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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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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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02024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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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管理法规和综合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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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替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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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第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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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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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予公告。
相关应试人员可自公告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宁波市人事考试办公室考风考纪监管部提出陈述和申辩。
2012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