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新人社办发〔2015〕191号
关于公布2015年度自治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所属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根据2015年度自治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情况,现将2015年度自治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人员,合格标准为60分;
二、地(州、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乌鲁木齐市和各地、州、市政府所在市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人员,合格标准为55分;
三、县级(不含地、州、市政府所在市,含乌鲁木齐县)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人员,合格标准为50分;
四、农牧区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人员,合格标准为48分。
达到合格标准的考试成绩,有效期为三年。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标准,确保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顺利开展。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办 公 室 办 公 室
2015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