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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内科主治医师考试职业病学复习重点(9)(3)

时间:2013-03-16 20:23来源:内科主治医师考试 作者:lengke 点击:
  

  三、劳动卫生标准

  (一)劳动卫生标准的定义

  劳动卫生标准是以保护劳动者健康为目的的卫生标准,其主要内容是对劳动条件各种卫生要求所作的统一规定。

  (二)劳动卫生标准的意义

  劳动卫生标准是贯彻、实施劳动卫生法规的技术规范,是执行劳动卫生监督和管理的法定依据。劳动条件达到什么程度才算符合安全卫生要求,需要运用卫生标准来衡量。标准是具体尺度,属技术法规规范。卫生标准一经发布,各级生产、建设、设计和企业单位必须贯彻执行。

  (三)我国的劳动卫生标准及研制

  我国现行的主要劳动卫生标准有《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其中规定了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作业场所物理行有物理行有害因素的卫生标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生物监测指标和职业接触生物限值、各种职业病的诊断标准等。

  我国的劳动卫生标准制订是从解放以后开始的,1956年颁布了第一部与劳动卫生有关的国家标准,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标准-101-56),以后经多次修改成为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并颁布了《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等物理性有害因素的标准。1981年,我国成立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从此我国劳动卫生标准的研制、颁布走上了有组织、有计划、有领导的轨道。经过多年有组织的工作,我国已研制出一批劳动卫生标准,统一了研制劳动卫生标准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总结、拟定了一整套标准编写、评审、呈报等有关的程序和规范。从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成立以来研制和修订的劳动卫生标准包括:化学毒物标准78项;粉尘标准33项;物理因素有关标准6项;方法标准与监测规范119项;管理标准4项。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接触限值是控制工作中经常使用的标准,下面着重叙述。

  四、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接触限值

  (一)定义

  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接触限值,是为保护作业人员而规定的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含量的限定值。有害物质的职业接触限值在不同国家(或机构、团体)所用名称不尽相同。

  (二)种类

  1.最高容许浓度(maximum allowable concentration, MAC)是指工作地点空气中任何一次有代表性的采样测定均不得超过的浓度。工作地点系指工人为管理生产过程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地点。若生产操作在车间内有许多不同地点进行,则整个车间均算工作地点。是我国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接触限值的常用指标。其保护水平为职业者在该浓度下长期进行生产劳动,不引起急性或慢性职业性危害的浓度。

  2.阈限值

  阈限值(threshold limit value, TLV)是美国政府工业卫生学家会议(American Governmental Conference of Industrial Hygienists, AGCIH)推荐的接触限值,又分为以下三种:

  (1)时间加权平均阈限值(threshold limit value-time weighted average, TLV-TWA):指正常8小时工作日或40小时工作周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不得超过的接触限值。在此浓度下几乎全部工人每天反复接触而不至产生有害效应。

  (2)短时间接触阈限值(threshold limit value-short term exposure limit, TLV-STEL):是在一个工作日的任何时间均不得超过的15分钟时间加权平均接触限值。每天接触不得超过4次,且前后两次接触之间至少要间隔60分钟。同时,当日的时间加权平均阈限值亦不得超过。

  (3)上限值(threshold limit value-ceiling, TLV-C):指瞬间也不得超过的最高浓度。AGCIH的预先指标每年复审、公布一次,它不是美国联邦政府的卫生标准,没有法律约束力。

  以上限值的保护水平为绝大多数工人每天反复接触该浓度不致引起有害效应,由于个体敏感性的不同,在该浓度下可引起少数工人不适,或既往疾病恶化,甚至发生职业病。

  3.容许接触限值(permissible exposure limit, PEL)是美国劳工部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局颁布的职业安全与卫生标准中采用的接触限值。按有害物质的作用特点分别规定了上限值或8小时时间加权平均限值。此标准具有法律约束力。

  4.容许浓度 日本产业卫生学会推荐的有害物质接触限值,此限值按时间加权平均浓度规定的。

  5.技术参考浓度 是德国对某些致癌物所采取的技术参考浓度限值。

  保证健康的职业接触限值(health-based occupational)是由WTO的一个专题工作组近年提出的一种职业接触限值。制定这种限值时,仅以毒性资料与工人健康状况为依据,而不考虑社会经济条件或工程技术措施等因素。不同国家可根据各自的国情加以修正,作为本国的实施性限值。

  (三)制订依据

  (1) 有害物质的物理和化学特性资料;

  (2) 动物实验和人体毒理学资料;

  (3) 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资料;

  (4) 流行病学调查资料。

  (一) 制订原则

  卫生标准的制定,除了要考虑其科学性还要考虑其可行性。科学性主要指医学上的可接受性-对接触者健康的最大保障;可行性是考虑限值对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影响。因此我国制订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接触限值的原则是“在保障健康的前提下,做到经济合理,技术可行”。即安全性与可行性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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