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控制
[目的要求]
1.掌握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接触限值及制订依据、原则。
2.熟悉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控制措施。
3.了解劳动卫生法规与监督。
[学时分配] 4h
[学习要点]:
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控制在职业卫生三级预防中占有重要位置,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采取各种有效的控制措施。
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控制措施是多方面的,涉及劳动卫生法规与监督、劳动卫生标准、工业通风、作业场所采光与照明、个人防护用品、作业场所健康促进等。本章将重点从劳动卫生法规与监督、劳动卫生标准方面加以叙述。
一、劳动卫生法规
(一) 劳动卫生法规的定义和目的
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基本原则制订的劳动卫生法规(occupational health laws and regulations),是保障劳动者在安全卫生条件下进行生产劳动的行政管理依据,也是国家用法律形式管理具体劳动卫生问题的直接依据。劳动卫生立法是用来调整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者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以保证劳动者的健康权利和切身利益。
(二)劳动卫生法规的类别
我国的劳动卫生法规大体有三种类型:
1.第一种是专项法律法规,又分4个层次。
(1)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的劳动卫生单性法律;
(2)由国务院制订的劳动卫生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
(3)由卫生部制订的劳动卫生行政规章,如《全国职业病防治院所工作实行条例》(1980);
(4)由地方人大常委会或政府制订的法规,如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1988),上海是人民政府颁布的《上海市工业企业有毒有害作业卫生监督办法》(1983)。
2.第二种为非专项法律法规。但其中含有相关的条款,如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列有“劳动安全卫生”有关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1996)中含有乡镇企业必须遵循的法规和采取的劳动卫生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的条款。
3.第三种是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发布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可作为卫生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重要补充。这些规范性文件常以决定、办法、规定、意见、通知等形式出现,如《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访毒工作的决定》(1984)、卫生部《关于建立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中心的通知》(1983)、原劳动部颁布的《粉尘危害分级检查规定》(1991)等。
(三)劳动卫生法规的制定
当前全球经济一体化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主旋律,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已将环境管理系统(ISO14000)和职业卫生质量管理系统(ISO18000)纳入产品质量认证体系中。因此,职业卫生立法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健康,促进我国经济与对外贸易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均有重要意义。美国、日本、前苏联等国家都颁布了职业卫生法或有关的法律,但由于各国的社会制度、经济基础、技术水平和法律体系不同,其立法的宗旨、依据和规定的条款内容也不尽相同。例如,美国的《职业安全与卫生法》(1970),旨在保证绝大多数劳动者的工作条件尽可能的安全和卫生,为劳动者提供全面的福利设施,保护人力资源。日本的《职业安全卫生法》(1996)规定了企业主的职责,即改善劳动条件,创造愉快舒适的作业环境,确保劳动的安全与健康。
我国的劳动卫生立法是分散在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指定的法律、国务院及各部委(或省级政府)制定的法规、决定、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中,这些是结合我国近50年的经济建设实际而制定的,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健康,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发挥了或还在发挥重要作用。然而我国全国范围内经济技术发展水平还不平衡,作业环境尘毒治理的任务还相当艰巨,伴随经济技术发展而正在不断涌现新的劳动卫生问题。为贯彻党的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需要,加强对职业病的防治,控制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我国组织各方面力量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这一单行法律,并于2001年10月公布,2002年5月 1日起施行。这使我国职业病防治方面的第一部法律,标志着我国劳动卫生事业正进入全面法制管理新阶段, 也将为劳动者创造安全舒适的劳动条件,提高工作生命质量,维护劳动者的健康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