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的证书(2001年以后)、参加上海市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的证书(2002年以后)。
二、提供资料
1、由本人提出书面补证申请(写明证书名称、证书编号、专业级别、颁发日期)并详细说明补办原因。
2、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开具当事人参加考试并合格的证明,同时提供存档的“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复印件一份。
3、本人提供登报声明的报纸原件一份(声明内容应反映持证人的姓名、所持证书的名称、专业级别和证书编号),必须是市级报纸有国家统一的报刊号,其他报刊一律无效。
4、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本人免冠近照一张(二寸照片)。
三、受理时间
1、每月第一周的星期四全天;上午:9:30 —— 11:00;下午:1:30 -5:00
2、发证工作在每年的6月底和12月底
四、受理地点
瑞金南路438号303室(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认证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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