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事管理委员会
(1)定义
为了协调和指导整个医院计划用药、合理用药,对医疗机构药事各项重要问题做出专门决定,并使药品在各个环节上加强科学管理,二级以上医院成立药事管理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可以成立药事管理组)。
(2)组成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应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委员。由医疗业务主管负责人担任主任委员,药学部门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各有关业务科室主任或专家为委员。各成员任期一般为2年。可连选连任。
(3)任务
1.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并监督实施。
2.确定本机构用药目录和处方手册。
3.审核本机构拟购入药品的品种、规格、剂型等,审核申报配制新制剂及新药上市后临床观察的申请。
4.建立新药引进评审制度,制定本机构新药引进规则,建立评审专家库组成评委,负责对药引进的评审工作。
5.定期分析本机构药物使用情况,组织专家评价本机构所用药物的临床疗效与安全性,提出淘汰药品品种意见。
6.组织检查毒、麻、精神及放射性等药品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7.组织药学教育、培训和监督、指导本机构临床各科室合理用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药剂科负责,应保存完整的记录和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