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卫生厅就2013年度自治区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给予确定。自治区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人员合格标准为60分;地(州、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乌鲁木齐市和各地(州)政府所在市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人员,合格标准为51分;县级(不含地(州)政府所在市,含乌鲁木齐县)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人员,合格标准为48分;农牧区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人员,合格标准为40分。达到合格标准的考试成绩,有效期为三年。
各地 动态 |
全国 | 北京 | 天津 | 上海 | 重庆 | 河北 | 山西 | 贵州 | 黑龙江 | 辽宁 | 吉林 | 江苏 | 浙江 | 安徽 | 福建 | 江西 |
河南 | 山东 | 湖南 | 湖北 | 广东 | 海南 | 四川 | 云南 | 内蒙古 | 广西 | 陕西 | 甘肃 | 宁夏 | 青海 | 西藏 | 新疆 |
近日,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卫生厅就2013年度自治区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给予确定。自治区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人员合格标准为60分;地(州、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乌鲁木齐市和各地(州)政府所在市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人员,合格标准为51分;县级(不含地(州)政府所在市,含乌鲁木齐县)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人员,合格标准为48分;农牧区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人员,合格标准为40分。达到合格标准的考试成绩,有效期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