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的通知
鄂职改办[2013]118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省直有关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处(人力资源部):
现将《湖北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评审条件即停止执行。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8月30日
湖北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的新要求,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卫生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建立完善考评结合的人才评价机制,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医疗保健服务的需要,在原有条件试行实践多年的基础上,根据《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国家和省职称改革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修订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为三级,高级职务名称为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中级职务名称为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初级职务名称为医(药、护、技)师、医(药、护、技)士。
第三条卫生系列专业技术人员中、初级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报考条件及资格证书管理按照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条件适用于在医(药、护、技)岗位上,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