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立法从酝酿到颁布实施都要经过一个严肃的立法程序,一般分下列五个步骤:
(一)依法建立起草委员会
护理法起草委员会是由国家或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并通过指派、宣布、授权而具有立法机构权威性的职能机构。护理立法起草委员会的成员一般由护理专家、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司法工作者组成,一般为非常设机构。其成员在有高素质、高资历,具有高度代表性,是唯一具备护理法条文解释权的法定代表。
(二)确定护理立法目标
护理起草委员会成立后的第一使命,是确定护理法立法的目标,即明确护理法条文应该涉及的范围,其内容应以符合本国现状,又尽可能与国际惯例相适应为基本准则。
(三)起草法律文件
起草过程一般按照集体讨论拟定与分工起草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汇总草案初稿后,提交相关的组织或会议审议后方能定为“试行草案”。
(四)审议和通过
护理法规草案的审议一般分两种渠道进行,即按法律草案部分和具体教育培训及服务实践法规部分分别审议。前者的审议,在我国一般要经过地方乃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手通过,后者一般由政府主管部审批同意。通过后的法律草案全文即可由政府颁布试行。
(五)评价、修订与重订
护理法规的实施大多分为试行或正式施行两个阶段。试行期一般为2~3年,在试行期结束前,国家授权起草委员会通过全面收集对试行过程中所反映的意见,作进一步修订,再提交立法机构和政府主管部门审议通过或批准,最后由政府宣布施行。
护理法的重订,一般是在正式施行若干年后,根据国家经济文化的状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