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根据服务者(医疗技术人员)与被服务者(患者)的数量及比例或者不同“职系”、“职级”之间员工的比例确定人员编制的方法。例如,根据卫生部制定的《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结构比例原则》,医院高级、中级、初级员工的比例:一级医院为1:2:8~9;二级医院为1:3:8;三级医院为1:3:6.卫生部1978年颁布的《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以下简称《编制原则》),对人员编设做出了以下规定。
(1)病床与工作人员之比:根据各医院规模和所担负的任务,将医院分为3类,病床与工作人员之比为:①300张床位以下的医院,按l:1.30~1:1.40计算;②300~500张床位的,按l:1.40~1:1.50计算;③500张床位以上的,按l:1.60~1:1.70计算。
(2)各类人员的比例:①卫生技术人员占医院总编设的70%~72%,其中护理人员占50%,医师占25%,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占25%;②行政管理和工勤人员占总编设的28%~30%,其中行政管理人员占总编设的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