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护嘱是高级责任护士、组长或专科护士为帮助责任护士达到预期护理目标,根据患者病情、护理需要而下达的护理措施。护嘱是促进、维持和恢复患者身心健康所需要采取的护理行为。
2)护嘱必须由高级责任护士以上人员下达或制定。高级责任护士将护嘱直接书写在护嘱执行单上。护嘱要根据医嘱、患者病情和护理需要,随时下达和调整。护嘱下达前,要评估患者的病情和需要。
3)护嘱由高级责任护士、(初级)责任护士或助理护士执行。下级护士应及时、准确、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如发现护嘱中有疑问或不明确处,应及时向上一级护士提出,明确后方可执行。护嘱执行后由执行护嘱的责任护士在“护嘱执行单”上签全名。
4)上一级护士,包括专科护士、日(晚、夜)班组长或专科组长,通过查房、会诊、交接班等方式,每天上午评估护嘱、护嘱执行情况和护理效果,及时更改或调整护嘱。
5)护嘱要与医疗工作保持连续性。遇专科护理方面的护嘱与医嘱有不一致时,护士应及时与医生沟通,调整医嘱或护嘱。
6)护嘱应以指导低年资护士完成护理工作为原则,以确保护理工作的统一性、同质性、连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