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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溪县关于做好2011年度护士注册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1-11-09 10:03来源:芦溪县卫生局 作者:lengke 点击:
  

芦溪县关于做好2011年度护士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护士条例》和《江西省护士执业注册实施办法》(赣卫医发〔2008〕18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在我县医疗机构护理岗位未注册的护士进行首次注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对象和条件:  

符合《护士条例》和《江西省护士执业注册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护理岗位的在职护士。

二、注册所需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附件1);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毕业证书及网上学籍查询结果;

4、聘用单位所在地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附件3);

5、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6、医疗机构临床实习的有效证明(附表2);

7、医疗机构拟聘用在护士岗位的有效证明(签约合同等);

8、近期两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3张(同一底版,《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健康体检表》《护士执业证书》各1张);

9、保证书(附件4,加盖公章)

10、通过护士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未提出注册申请的,除提交以上1-9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或教学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实践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11、汇总表

上述第(二)、(三)、(五)、(六)、(七)项材料申请人需送审原件,提交复印件,复印件由本人签字、审核机构盖章确认。同时,所提供的材料必须使用A4大小的纸张按上述编号顺序装订成册,以方便集中审核及归档。

三、注册程序:按照《江西省护士注册实施办法》进行。

1、统计制表。医疗机构按规定的式样印制《护士注册申请审核表》。

2、准备材料。护士执业注册申请者按提交材料要求备齐注册所需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交给所在单位。

3、单位初核。各医疗卫生机构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核,并由护理部主任(总护士长)在《护士注册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初核意见、盖章。

4、录入信息。二级医疗机构配备了护士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的,自行录入护士注册信息;其他未购买护士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的医疗机构的信息录入工作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5、交表送审。各有关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本单位符合注册条件者的注册材料及录入的注册信息(汇总表加盖公章)统一交送注册机关。

6、注册机关审核。省卫生厅组织对申请注册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签署准予注册意见,按照规定制证、发证。

四、几点要求

1、护士注册由单位统一前来县卫生局医政股办理,个人前来办理恕不受理(各乡镇防保站负责辖区内各村卫生所护士注册材料的审核报送);

2、身份证、毕业证(外省文凭需交网上学籍查询结果)、护士资格证书等材料一定要交原件进行审核。

3、为保障我县医疗护理质量的安全,保护各医疗卫生机构的合法利益,决定在此次注册工作需提交的材料中加《保证书》一项,请各医疗卫生单位按照要求认真填写,申请人本人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与其他材料一并报送。

4、护士执业证书注册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按照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统一部署和时间要求,及时将护士执业注册审核材料报送县卫生局医政股。

五、时间安排:

拟定于2011年10月24日至28日,各单位将相关材料交我局医政股,以便统一报送至省卫生厅办理,愈期未交者责任自负。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10月24日上埠中心卫生院、南坑中心卫生院; 

(二)10月25日:宣风中心卫生院、大安中心卫生院;   (三)10月26日:各乡镇卫生院;各乡镇防保站;  

(四)10月27日:县疾控中心、计划生育服务站等其他医疗机构;  

(五)10月28日: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院。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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