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职办发〔2014〕8号
关于2013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社局(职改办),市直有关单位,中省驻汉医疗卫生单位,市卫生局:
根据省职改办文件(陕职改办字〔2014〕10号)通知,现将2013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国家和我省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合格标准
国家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中级各专业各科目合格标准均为60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二、我省合格标准
1、护理学专业初级士资格(专业代码003)与全国护士执业准入资格并轨,不划定省级合格标准。
2、除护理学专业初级士(专业代码003)外,凡2013年5月26日前年满35周岁参加考试的省、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市辖区内乡镇卫生院按第3条执行)的参考人员,省定合格标准为各科目在55分以上且总分达到240分。
3、除护理学专业初级士(专业代码003)外,凡2013年5月26日前年满35周岁参加考试的县以下医疗卫生单位的参考人员,省定合格标准为各科目在55分以上且总分达到230分。
4、省线只用于2013年度,不予滚动至2014年。
三、报送要求
1、县区符合条件人员由各县区职改办负责汇总。
2、市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中省驻汉医疗单位、民营医疗机构符合条件人员均由市卫生考试办公室负责汇总。
3、上报符合条件人员提交成绩单复印件,复印件上需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
4、上报截止时间:2014年3月31日前,逾期不再受理。
5、各县区职改办及卫生考试办公室上报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时需同时报送电子版,表格内所有信息均须与成绩单登载内容一致。
附件:201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省线合格人员汇总表
汉中市职称改革办公室
201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