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卫发〔2011〕164 号
关于开展2011年度护士执业资格审核及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机构:
接市卫生局通知,拟开展2011年度护士执业资格审核及注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对象
1、2011年5月份参加全国护理专业初级(士)考试成绩合格者。
2、2011年以前通过全国护理专业初级(士)考试成绩合格后未注册、护士证遗失补证、需补办换发新证及办理变更注册等事项的人员,可一并办理。
二、注册所需材料
(一)2011年5月份考试合格者办证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毕业证书原件;
2、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成绩单原件,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分别黏贴在A4纸的上半部和下半部;
3、《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
4、申请人专业学习的临床实习证明(实习手册或医疗机构出具的临床实习有效证明)
5、二级医院出具的健康体检证明;
6、海安县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审核表;
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含校验记录);
8、申请人毕业证书复印件;
9、《护士执业注册材料审核表》;
10、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1张(须与申请表和体检表所贴照片为同一底版);
11、由单位填报《2011年护士执业资格审核汇总表》一份。
(二)补证、换发新证或办理变更注册需提供资料见附件5。
三、具体要求
1、人民医院、中医院组织本单位的护士注册体检,护士注册材料于11月11日前报送至行政服务中心一楼15号卫生局窗口;其他单位于11月10日7:30在中医院医技楼三楼统一进行护士注册体检,并提交护士注册材料。
2、所有材料中照片、复印件、单位审核意见栏等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3、各单位报送的表格可填写好后用A4纸打印,手写签名。所有材料需按要求排序,其它需补充材料一律附后,由卫生局统一装订。
4、配备护士联网注册软件的单位需做好护士个人信息的录入工作,并确保录入信息的准确性。
请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及早安排,精心组织,切实做好护士注册工作。
联系人:吴可,联系电话:0513-88897058、13615222237。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