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都关于开展2011年度护士执业资格审核及注册工作的通知
江卫医〔2011〕57号
各医疗卫生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切实加强护士队伍的准入管理,根据卫生部《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省卫生厅《护士执业注册工作方案》以及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开展2011年度护士执业资格审核注册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做好今年我市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对象
2011年5月份参加全国护理专业初级(士)考试成绩合格者。
二、提交材料
1、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均需复印);
4、《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
5、申请人所学专业的临床实习证明复印件(实习手册或医疗机构出具的临床实习的有效证明);
6、聘用单位所在地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原件(专用体检表);
7、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复印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8、《护士执业注册材料审核表》原件;
9、其它需补充的材料。如:外省招生的大专及以上学历者,应提供“教育部学历电子注册备案表”
10、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4张(其中审核表、体检表各用一张,两张发证用,照片反面用铅笔注明单位全称及姓名)。
以上材料按1-9项的顺序用A4纸打印、复印装订成册(用订书机订左上角),第1、2项原件及备用照片用长尾票夹固定在材料前面。
三、审核方法及时间安排
1、表格材料在江都卫生信息网-政务公开-办事指南中下载,由申请人如实填写,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字、盖章。
2、征订了护士执业注册联网软件的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扬州洪泉医院、扬州友好医院等单位须在11月15日前将需注册的护士信息录入后(录入通道为考试通过人员注册通道,不能在首次注册中录入),前三个单位于11月15日,后两个单位于11月16日,分别携带相关材料到江都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窗口进行审核。其他单位于11月14日前将材料送交卫生窗口审核录入。
3、根据相关规定,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人员需进行体检。工作单位为二级医院的申请人可以在本单位体检,其他单位人员下载体检表后自行到江都市中医院体检。
四、其他事项
各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及早安排,精心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此次护士注册工作,严格履行审核责任,把好资格关和材料关,按规定的时间完成录入和材料送审任务。集中审核注册期间,如需补办、换发新证或办理变更注册的,可一并申请办理。
卫生窗口联系人:刘枫、李如颖,联系电话:869783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