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脑死亡
死亡标准:心肺功能或全脑功能不可逆性丧失(同成人),但有人认为儿童大脑可逆性较强(临床尚未证实)使脑死亡诊断较为困难。小于5岁的儿童的评定标准如下16:
这些标准不适用于未成熟的婴儿
须判断昏迷原因以确定有无有效的救治措施:特别是中毒、代谢障碍、服用镇静剂、麻醉剂、低温、低血压和需外科处理的疾病
标准:
A. 同时存在昏迷和呼吸停止:包括意识、语言、意识行为完全丧失
B. 脑干功能丧失
1. 瞳孔居中或完全散大,无光反应(除外药物作用)
2. 眼外肌:无自发眼动、玩偶眼试验及冷热试验无眼球运动
3. 无延髓支配的肌肉运动:包括口咽和面部肌肉,无角膜、呕吐、咳嗽、吮吸及觅食反射
4. 无呼吸运动(常在其他标准均符合后观察)
5. 肌肉松弛,自发及诱发运动消失(不包括脊髓性肌阵挛,单纯脊髓支配的运动,如反射性回缩)
6. 观察期内检查结果始终符合脑死亡标准
根据患儿年龄决定观察时间
A. 新生儿或大于38周产儿:7天
B. 7天-2月大婴儿:两次临床检查和两次脑电图检查间隔48小时(如果放射性核素脑血管造影脑动脉不显影则没必要重复检查)
C. 2月-12月大婴儿:两次临床检查和两次脑电图检查间隔24小时(如果放射性核素脑血管造影脑动脉不显影则没必要重复检查)
D. 大于12月儿:如不可逆病情存在,实验室检查并非必要,观察12小时即可(病情不明,特别是低氧-缺血性脑病难以判断时,除非脑电静止或放射性核素脑血管造影脑动脉不显影可以确诊,否则需观察24小时)
确认试验:
A. 脑电图:电极间距10mm(见131页)的标准可随患儿头颅大小按比例缩小
B. 放射性核素脑血管造影(CRAG):尚未证实是否适用于<2个月的婴儿
5.3器官和组织捐献
美国各州和联邦法律要求通知和询问家属关于脑死亡病人的器官捐献的可能。告知实际情况以便让家属了解器官采集的情况:
1. 任何或所有合适的器官可能适用于某一个体或被排除不予考虑
2. 器官采集过程不会影响开棺葬礼(避免尸体变形)
3. 家属有权了解采集器官的最终用途
符合器官捐献的标准
不符合器官捐献的一般标准17
1. 感染
A.未治愈的败血症
B.下列感染或疾病: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病毒性脑炎、格林巴利综合征
C.现有静脉吸毒
D.活动性结核
2. 恶性病变(局限于颅内的原发性脑肿瘤除外)
3. 相对的排除标准:慢性未治愈高血压,低血压(理想的情况是收缩压>100mmHg,中心静脉压正常)
4. 待捐献器官存在疾病
5. 无脑新生儿:最近医学界的共识是此类患儿有脑干功能(如自主呼吸),不符合脑死亡诊断(另外他们的器官大多也不适于移植)18
符合的条件(一些文献推荐的项目也已列出)
此准则在不断进行修订,部分是因为在受者使用环孢菌素病情改善的结果。一般来说,是否符合器官捐献应与移植协调人员商讨。
1. 健康个体发生脑死亡
2. 器官:
A. 肾脏:年龄6月-70岁,血压、BUN、血肌酐及尿分析正常。无系统性红斑狼疮(可发生狼疮性肾炎)
B. 心脏和心肺:理想年龄男性<35岁,女性<40岁(根据供体心脏和受体的具体情况可放宽至60岁)。经心脏科医师检查无心脏病(心肌病、瓣膜缺损、心射血分数减低、严重的动脉硬化性心脏病、冠脉搭桥术后)。无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
C. 肝脏:年龄1个月-60岁:肝功能正常(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丙氨酸氨基转移酶、乳酸脱氢酶、胆红素(直接、间接和总)正常),凝血功能正常,无肝病史。
D. 胰腺:年龄<60岁。无糖尿病病史,血糖和淀粉酶正常。
2.组织:
A. 角膜:年龄≥1岁,癌症、败血症均不是禁忌症(狂犬病和克-雅病(疯牛病)是禁忌正)。
B. 皮肤:年龄15-65岁,肿瘤患者除外。
C. 骨:年龄15-65岁,肿瘤患者除外。
D. 骨髓:年龄≤50岁。
E. 心瓣膜:年龄≤55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