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护理立法
一、意义
1.促进护理管理法制化,提高护理质量 护理立法将护理管理纳入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法制化的轨道,使一切护理活动或行为均以法律为准绳,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2.促进护理教育及护理学科的发展 护理立法为护理专业人才的培养和护理活动的开展制定了法制化的规范和标准,使护理专业向专业化、科学化方向发展。
3.维护护士的权益 护理法规定了护理人员的地位、作用和职责范围,使他们在从事法定的护理工作时,会受到法律保护。
4.保证护理人员具有良好的护理道德 护理法规定的护理行为规范为护理人员从事护理工作提供了行为准则。
5.有利于维护服务对象的正当权利 护理法规定了护士的义务和责任,对不合格或违反护理准则的行为,服务对象可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概况
(一)世界各国护理立法的概况
为了适应和促进护理学的发展,各国相继制定和颁布了适合本国特点的护理法规。英国于1919年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护理法。l953年世界卫生组织发表了第一份关于护理立法的研究报告。1968年国际护士协会成立了护理立法委员会,制定了世界护理法上划时代的纲领性文件《系统制定护理法规的参考性指导大纲》,为各国制定护理法提供了权威指导。各国的护理法主要内容包括总纲、护理教育、护士注册、护理服务等四大部分。
(二)我国护理立法概况
建国后,我国先后颁布了有关护理法规、文件,但未建立严格的考试注册和执业管理制度。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卫生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护理学科的法制建设得到了加强。1979年,卫生部颁发了《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试行)》、《关于护理工作的意见》;1981年,卫生部颁发了《关于在“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试行)”中增设主管护师职称等几个问题的通知》;l982年,卫生部颁发了《医院工作制度》、《医院工作职责》,明确规定了护理工作制度和医院各类护理人员的职责;1993年,卫生部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1997年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护理工作的通知》、《继续护理学教育实行办法》。